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84号
被告人康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开始至2020年2月20日,吴川市**市场附近一废旧屋前开设一赌场,康某乙(刑拘在逃)在该赌场参与坐庄,康某丙(刑拘在逃)在该赌场打点钱数及参与赌博。赌博方式是以扑克赌大小,每次参赌人员有20至30人,且是流动赌博,每注金额为10元至100元不等。每次开始赌博前,被告人康某甲通过微信等方式告知赌博人员参加赌博,每次赌博开始后,康某甲驾驶其摩托车在村路巡查为赌博望风,每次赌博结束后,康某甲获利20元到30元,共获利200元到300元。2020年2月21日,民警查获参与赌博的甘某某、康某丁、康某戊、康某己、赖某某、柯某某等人并当场查获赌资3914元及赌博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辨认照片;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场拉拢不特定的人参与赌博并望风,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颖娴
检察官助理:骆康健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甲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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