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甲涉嫌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吴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吴川市公安局于2019年5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早上9时许,海滨所民警郑某某、辅警钟某某、欧某某在吴川市**街道**街**号对涉嫌吸食毒品的被告人康某甲进行口头传唤,准备将康某甲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时,康某甲进行反抗,并持铁扳手打伤辅警欧某某右手背部及持折叠刀刺伤民警郑某某腹部。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对分别郑某某、欧某某进行伤情鉴定,湛检技鉴[2018]64号郑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湛检技不受[2018]43号,欧某某的体表未检见明显损伤痕迹,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2018年10月6日晚上21时许,事主李某某位于湛江市**区******栋**房被人入室盗窃,该房屋防盗网被撬坏,衣柜和抽屉被翻乱,但没有发现有东西被盗,后经对案发现场勘查,发现李某某的房子阳台防盗网被剪了一个洞,并从对房屋的防盗网处提取了可疑脱落细胞,后经DNA对比发现,该可疑脱落细胞DNA为康某甲的DNA脱落细胞。虽然被告人康某甲对进入李某某的房屋进行入室盗窃拒不供认。但是从现场阳台防盗网上提取了可疑脱落细胞,经作DNA比对,粤湛公(司)鉴(DNA)字[2018]12182号,现场阳台防盗网上提取的可疑脱落细胞的STR分型与被告人康某甲(身份证:4408831994********)的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7.88乘以10的19次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麦某某、庄某某、康某丙、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欧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反抗民警执法,用刀捅伤执法民警致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康某甲入户盗窃,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秋强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