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康某甲,曾用名康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康某甲于2019年5月3日至11月7日间,在北京市昌平区**村“艾灸堂”内,趁店主张某甲(男,56岁)不备之机,使用张某甲的手机,通过转账、消费的方式(共32笔,其中转账17笔46275元,消费15笔49350元),窃取张某甲手机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共计95625元。被发现后被告人康某甲退还人民币13000元。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康某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收钱吧照片;2.书证:被害人张某甲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支付宝账户转账、消费记录单、截图及电子回单,证人张某乙的工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康某丙、张某丙、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8.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常住人口登记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多次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邱志强
检察官助理:李静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4.被害人出庭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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