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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甲盗窃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康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陇西县********。无前科。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陇西县****村农民康某乙捡到被害人邢某甲在陇西县云田镇丢失一部红色OPPO A3手机,康某乙将手机交由其子康某甲使用。被告人康某甲将手机解码后,发现该手机上有支付宝,便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想法,即于2020年1月22日利用邢某甲手机上已登录的拼多多账号购买价值27元的物品,并利用支付宝开通的小额免密功能成功支付。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康某甲为了试邢某甲手机上的支付宝是否有钱,又用邢某甲手机上的支付宝向自己的支付宝转账20元。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康某甲利用邢某甲手机上的支付宝向王某某转账50元用于向赌博软件充值。后被告人发现邢某甲支付宝无法再登录,遂利用邢某甲手机上邢某甲的身份证照片及该手机修改了邢某甲支付宝登录密码及支付密码。于2020年2月1日利用邢某甲手机上的支付宝从借呗借款4999元,从旺农贷借款3000元。于2020年2月11日再次从旺农贷借款2000元。于2020年2月13日从花呗借款4050元,向邢某甲手机充值话费50元(实际支付49.95元)。被告人康某甲从被害人邢某甲手机上的拼多多、支付宝平台盗取资金共计14195.95元。被告人康某甲到案后赔偿了被害人邢某甲损失1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账户明细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领条等;证人康某乙、邢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邢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盗取他人手机上的钱款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确保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全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康某甲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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