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康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乡**村,现住周口市川汇区**办事处**行政村**排**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3日凌晨,高某某与徐某甲(已判刑)因QQ电话聊天互不服务而发生口角纠纷,电话相约在周口市东新区华耀城见面。2月13日下午,高某某联系了李某甲(已判刑),李某甲又联系康某甲、路某某(已判刑)、康某乙(已判刑)、李某乙(已判刑)、康某丙(已判刑)等人相约华耀城见面。当晚22时许,高某某带领李某甲、康某甲、路某某、康某乙、李某乙、康某丙等人,在川汇区周淮路华耀城**街**饭店门前停车场及**路人行道上,与徐某甲、沈某某、徐某乙、杨某某、梁某甲、梁某乙、张某某等人(已判刑)发生了多次打斗,致徐某甲、路某某、李某甲、康某乙四人轻伤,李某乙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视频解析及视频截图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徐某甲、徐某乙、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伤情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康某甲伙同高某某、康某丙、李某甲、徐某乙等人,为争强好胜、称霸一方,纠集众人成帮结伙互相进行斗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致双方四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康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丽莉
(院印)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康某甲现被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认罪认罚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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