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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甲诈骗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康某甲,男性,汉族,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83********,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住甘肃省镇原县****行政村**自然村,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8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镇原县**乡2016年年初有危房改造的扶贫项目,被告人康某甲以自家窑洞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进行申报,并选择了分散建设的改造方式,**行政村干部实地查看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到乡政府。2016年8月,村上和乡政府在检查各危改户房屋建设进度时,康某甲为了应付检查,寻找到正在新建房屋的平泉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贺某某,告知贺某某其要带人过来对房屋进行照相,但未说明拍照的目的。后康某甲带领乡、村两级核查验收干部到贺某某家进行了工程前期验收。为了成功骗取危改资金,康某甲又在网上找到相关照片,在打印店内将其本人照片拼入上述照片中形成档案资料上报,2017年2月24日康某甲领取到115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案发后,镇原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27日向被告人康某甲已追缴1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康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拍照;4.被告人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危改资金1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七玲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住所,联系电话18919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贰佰玖拾陆页。

3.认罪认罚相关法律文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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