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几年前,被告人康某甲在安岳县购买了一套枪管、扳机,在资阳市雁江区**乡**村**组**号家中,利用自己做木工的工具,用牛角烧制成枪托,用木方制造枪把手,再将枪管、扳机、枪托等组装,非法制造成一支火药枪,一直用于打鸟。2019年6月,同村村民万某某拿一根枪管找被告人康某甲帮忙制造一支火药枪,被告人康某甲如法炮制,再次非法制造出一支火药枪,放在家中未使用。2019年12月9日9时许,民警在康某甲家中查获并扣押疑似火药枪两支、钢珠一瓶、疑是硝药黑色粉末状物质1瓶、作案工具凿子一把、榔头1把、刨子1把、小型简易刨子1把等物品。2019年12月11日,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疑似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均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康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被扣押的两支火药枪、作案工具等物证;3.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4.鉴定意见书;5.证人康某乙、万某某的证言;6.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8.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利用购买、自制的零件,非法组装、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两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康某甲年满73周岁,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康某甲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认罪态度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英
附:
1.被告人康某甲现住资阳市雁江区**乡**村**组**号,电话号码:1811669****。
2.辩护律师康某丙,四川**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1870810****。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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