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康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县***镇***村二组。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5**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95052800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县**镇***村*组。2019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9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康某、李某某事先共谋,准备扳手、钳子等作案工具,驾驶雪佛兰轿车前往同家庄镇屯里**村,采取翻墙入院之手段,盗得被害人杨某某家价值1845元的“美的”空调一台。二被告人以850元的价格将被盗空调销赃,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破案后被盗空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报案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作案工具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索耀中
检察官助理:王莉芳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现取保候审于合阳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35******73;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合阳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51******01。
2、案卷两册,庭审举证提纲四份。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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