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康炳章,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福建省永春县人,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被告人康炳章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炳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康炳章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李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康炳章,听取了被告人康炳章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4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康炳章通过**网以婚恋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信任,让李某某在自己购买、操控的网络游戏盘注册、下注,后以借钱投资、交保证金、解冻账户等理由分三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转账合计210835元。
2020年1月初,被告人康炳章伙同康某甲(另案处理)通过**网以婚恋名义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信任,让孙某某在自己购买、操控的网络游戏盘注册、下注,后以投资下注、解冻账户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转账合计23400元。
2020年1月初,被告人康炳章伙同康某甲(另案处理)通过**网以婚恋名义骗取被害人颜某某信任,让颜某某在自己购买、操控的网络游戏盘注册、下注,后以投资下注、解冻账户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颜某某转账合计29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康某乙、康某丙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康炳章及同案关系人王某某、康某丁、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
6.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炳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炳章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炳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炳章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东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康炳章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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