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493号
被告人康瑞爽,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21982********,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平乡县**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21981********,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平乡县**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瑞爽、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康瑞爽、王某某,通过张某某(另案)以虚构交易、资金空转的方式,以平乡县**配件厂的名义接受天津**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8张,价税合计共5474990元,税额:795511.33元,后平乡县**配件厂将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认证抵扣税款。平乡县**配件厂立案前补缴税款168582.17元,滞纳金9524.89元,立案后补缴税款626929.16元,滞纳金48800.76元。目前涉案税款及滞纳金补缴已全部补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康瑞爽、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涉案法律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瑞爽、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双华
2019年9月16日
附:
1.2名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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