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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生虎、郝某某等3人非法采矿案)_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康生虎,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乌达**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捕前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南门**商铺。2017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21993********,汉族,高中文化,系乌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捕前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乌海市**所**,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生虎、郝某某、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郝某某、刘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3日。被告人郝某某、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至11月,刘某丙(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郝某某等人在乌海市海勃湾区**煤矿非法开采煤炭,并将非法开采的煤炭出售,共计获利30000元。

2.2015年11月底至12月底,刘某丙组织被告人康生虎、郝某某等人在乌海市海勃湾区**煤矿非法开采煤炭,并将非法开采的煤炭出售,共计获利1929115元。

3.2016年2月初,刘某丙组织被告人康生虎、郝某某、刘某甲等人在乌海市海勃湾区**煤矿非法开采煤炭,并将非法开采的煤炭部分出售,共计获利1067170元,剩余16541.45吨煤炭被乌海市国土资源局海勃湾分局扣押,经拍卖价值806292.75元,涉案金额共计1873462.75元。

4.2016年2月至3月,刘某丙组织被告人康生虎、郝某某等人在乌海市海勃湾区**非法开采煤炭,并将非法开采的煤炭部分出售,共计获利348605元,剩余1600吨被乌海市国土资源局海勃湾分局扣押,经拍卖价值272000元,涉案金额共计620605元

5.2016年3月,被告人康生虎在乌海市海勃湾区**非法开采煤炭,并将非法开采的煤炭出售,共计获利45000元。

被告人康生虎非法开采煤炭涉案金额共计4468182.75元;被告人郝某某非法开采煤炭涉案金额共计4453182.75元;被告人刘某甲非法开采煤炭涉案金额共计1873462.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某、许某某、张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廉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康生虎、郝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同案犯刘某丙、李某某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宁夏五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乌海市国土资源局海勃湾分局资产评估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生虎、郝某某、刘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生虎、郝某某、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刘某甲归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生虎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该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亚美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康生虎、郝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光盘1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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