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康秀兰,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小区**栋**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秀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康秀兰于2017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在福建省罗源县**镇**小区**栋**单元组织基本单位为人民币(下同)2000元的五场民间标会,均以会东及已中标会员每期交纳基本单位的金额、未中标会员每期交纳中标金额的方式运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年4月30日,被告人康秀兰组织了第一场参加人数为66名(包括会东)的民间标会,次月15日开标,每年标会18次,原计划至2020年11月30日结束,最后一次标会时间为2020年4月15日,累计开展标会54次,其以会员身份参加3名,在第一、二、三期标回。被告人康秀兰收取会款累计562.042万元,其中,其交纳会款33.292万元,向其他会员收取会款为528.75万元。
二、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康秀兰组织了第二场参加人数为53名(包括会东)的民间标会,次月10日开标,每年标会18次,原计划至2021年8月25日结束,最后一次标会时间为2020年5月10日,累计开展标会29次,其以会员身份参加2名,在第一、二期标回。被告人康秀兰收取会款累计236.956万元,其中,其交纳会款17.343万元,向其他会员收取会款为219.613万元。
三、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康秀兰组织了第三场参加人数为55名(包括会东)的民间标会,次月10日开标,每年标会18次,原计划至2021年9月25日结束,最后一次标会时间为2020年5月10日,累计开展标会29次,其以会员身份参加2名,在第一、二期标回。被告人康秀兰收取会款累计244.625万元,其中,其交纳会款17.342万元,向其他会员收取会款为227.283万元。
四、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康秀兰组织了第四场参加人数为58名(包括会东)的民间标会,次月15日开标,每年标会18次,原计划至2022年9月30日结束,最后一次标会时间为2020年4月15日,累计开展标会13次,其以会员身份参加3名,2名在第一、二期标回,1名未标回。被告人康秀兰收取会款累计112.778万元,其中,其共交纳会款9.598万元,向其他会员收取会款为103.18万元。
五、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康秀兰组织了第五场参加人数为63名(包括会东)的民间标会,次月5日开标,每年标会18次,原计划至2023年5月20日结束,最后一次标会时间为2020年5月5日,累计开展标会7次,其以会员身份参加2名,在第一、二期标回。被告人康秀兰收取会款累计69.334万元,其中,其共交纳会款4.134万元,向其他会员收取会款为65.2万元。
被告人康秀兰组织的上述五场民间标会向其他会员收取会款累计1144.026万元,造成会员周某某、张某某、叶某某、陈某某等16人经济损失276.943万元。
被告人康秀兰于2020年7月28日主动到罗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记录、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会款明细表、互助会会单;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张某某、叶某某等16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康秀兰的供述;
4.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周某某、叶某某的辨认笔录;
5.其他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秀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秀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组织、利用民间“会”,非法吸收资金1144.026万元,数额巨大,并造成参会人员经济损失276.943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秀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后自动投案,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秀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学娟
检察官助理:全燕斌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康秀兰现被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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