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康红胜,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于2019年8月2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红胜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3月15日,邵阳**车队与洞口**车队因客源问题发生矛盾冲突,洞口**车队的司机在洞口县汽车东站出口处将邵阳**车队的一台营运中巴车拦住,不准其营运,并殴打该车司机。邵阳**车队队长同案人杨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该情况后,立即召集车队股东被告人康红胜、同案人朱某甲、李某甲、朱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车队办公室开会应对此事。杨某某、朱某乙、李某甲、朱某甲、康红胜等人一致决定所有股东必须参加,并纠集社会上人去打架,所有开支由车队统一报销。随后杨某某电话喊来车队股东任某某、刘某丙(均另案处理),并告知二人要去洞口汽车东站处理车队之间矛盾冲突。当日下午15时许,邵阳普快车队杨某某、李某甲、朱某甲、朱某乙、康红胜纠集车队其他股东及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统一购买戴白色手套,携带钢管赶往洞口县汽车东站斗殴。被告人康红胜、同案人杨某某、李某甲各自驾驶自己小车前往洞口,李某甲的马自达小车尾箱内存放着用于斗殴的钢管。朱某甲、任某某、刘某丙及喊来的社会闲散人员乘坐车队大巴车前往洞口。快到洞口下高速时,朱某甲告诉大巴车上的人员,要是打架的话,抓到对方的人不要搞的太猛了,不要出问题,同时要注意安全。大巴车上的任某某、刘某丙听后予以默认。洞口**车队得知此情况后,洞口**车队的刘某丁(已判刑)立即纠集向某甲、尹某甲(均已判刑),向某甲、尹某甲遂纠集谢某甲、傅某某、欧阳某某(均已判刑)、付某某、尹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携带四把管铩准备与邵阳**车队一方人员斗殴。不久,邵阳**车队一方杨某某、李某甲、康红胜、朱某甲、朱某乙及纠集的社会闲散人员赶到洞口汽车东站。刘某丁见此情况,又打电话将此情况告知向某甲,要向某甲等人尽快过去。于是向某甲带领尹某甲、谢某甲、欧阳某某、尹某乙等人从东站旁边的巷子走出来,持管铩、刀具冲向邵阳**车队一方所纠集的人员。邵阳**车队一方的人员戴白手套,手持钢管迎上前。在双方人员即将对打时,洞口县公安局车站派出所民警鸣枪制止,向某甲、尹某甲等人迅速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尹某甲被邵阳**车队一方所纠集的人员追上,尹某甲头部被打伤。
2.2016年1月22日春运期间,因黑车司机在邵阳火车南站出口喊去洞口的客,邵阳至洞口车队股东朱某甲为此与黑车司机发生冲突,双方发生扭打。随后,邵阳车队股东杨某某、李某甲、朱某乙、被告人康红胜立即赶到火车南站出口,黑车司机见对方人多,便先行离开。黑车司机一方的外号“二毛”(身份未查实)遂打电话纠集了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枪准备与李某甲、杨某某一伙斗殴。李某甲、杨某某、康红胜、朱某乙、朱某甲等人得知“二毛”喊人来斗殴后,积极准备菜刀、撬棍、钢管等器械,准备与“二毛”一伙斗殴。“二毛”、何某某等5人驾驶一台灰色奔腾小车来到邵州车站,均蒙面、持管铩、枪支与朱某甲、杨某某杨某某、李某甲等人斗殴。朱某甲见状手持菜刀朝对方冲过去,“二毛”持枪朝朱某甲开了两枪,但没打到朱某甲。杨某某、康红胜各自拿着撬棍冲了过去,杨某某用撬棍将对方的奔腾小车驾驶室玻璃打烂,康红胜手持撬棍朝对方的奔腾小车扔过去,但没打中对方的车辆。随后“二毛”、何某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康红胜于2019年8月25日至洞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康红胜的户籍资料、在逃人员登记表;
2.证人高某某、杨某某、尹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呙某某、刘某甲、徐某甲、向某某、钟某某、阮某某、陈某某、刘某乙、夏某某、林某某、胡某某、田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彭某某、孙某某、晏某某、徐某乙的证言;
3.同案人杨某某、朱某甲、李某甲、尹某乙、任某某、刘某丙、向某甲、尹某甲、谢某甲、刘某丁、傅某某、何某某、卢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康红胜的供述;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红胜持械聚众斗殴两次,是首要分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二)、(三)、(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祚麒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康红胜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