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330号
被告人康纪勇,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纪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康纪勇随身携带梅花螺丝刀和夹钳,来到重庆市永川区小南门红绿灯路口旁E+E眼镜店楼下,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号为渝D9****的白色神鹰牌二轮摩托车,采用剪线搭火的方式盗走,销赃后获款300元。经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该车价值3496元。
2020年5月19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永川区永青桥公交站附近将被告人康纪勇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办案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购车发票和机动车注册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康纪勇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作案现场、搜查、提取扣押等笔录;
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纪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纪勇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纪勇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康纪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康纪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纪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渝
检察官助理:刘鸣鹃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康纪勇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五张,提讯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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