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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胡见盗窃罪、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公诉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康胡见,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2015年5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连同原判未执行刑罚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2014年4月3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2015年11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2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7月11日因冒用他人身份证被杭州市钱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2月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9年5月16日因吸毒被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康胡见涉嫌盗窃罪一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决定将上述两案合并审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7时许,被告人康胡见在杭州钱塘新区**工地宿舍房间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向某某放在床上的汽车钥匙后,利用钥匙将向某某停放在工地停车位的1辆起亚牌轿车窃走。随后,康胡见将车辆开至杭州市余杭区与被告人刘某某汇合。刘某某明知该车辆系犯罪所得赃物,仍帮助康胡见以车辆抵押借款的形式从高某某处借款10000元(实际得款8000元)。经认定,上述车辆价值人民币55000元。

案发当日,被告人康胡见、刘某某共同前往贵州省。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事先知道的手机密码、支付密码等信息,趁康胡见不注意,利用康胡见的手机微信向自己的微信账号转账共计4500元。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康胡见向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投案。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余杭区**街道**村一饭店被抓获。案发后,追回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轿车、钥匙、手机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调取证据清单、微信照片、借款材料、扣押及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高某某、康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康胡见、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勘验笔录:被告人康胡见、证人高某某的辨认笔录、通讯设备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及制作说明。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胡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胡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康胡见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倩倩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康胡见、刘某某现均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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