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厦检四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康贵岩,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6197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5日经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贵岩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移送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0月1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8月间,被告人康贵岩在身负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为骗取被害人詹某某钱款,伪造土地出租合同,内容为康贵岩向厦门市翔安区**镇**村村民小组租赁一块面积为8亩的土地,并负责对该地块进行回填平整、道路修建,完工后由村民小组回购。康贵岩将该份伪造的合同提供给詹某某,双方于2013年11月11日在厦门市思明区**路**号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合作投资上述项目,其中詹某某出资人民币400万元,于2014年6月14日取得投资及收益款共计750万元。次日詹某某依约支付人民币400万元给康贵岩。协议到期后康贵岩未能履约,双方于2014年7月31日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书,约定康贵岩应在同年8月30日前支付投资及收益款。之后康贵岩为躲避债务即潜逃到外地。
被害人詹某某被合同诈骗一案,侦查机关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侦查。被告人康贵岩于2019年6月22日在云南省文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相关合同、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康贵岩的供述和辩解;
5.相关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贵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贵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虚假合同材料,骗取被害人与其签订投资协议,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0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康贵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康贵岩在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启彬
检察员:任宇鑫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康贵岩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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