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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鑫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727号

被告人康鑫(曾用名:罗山松),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攀枝花市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康鑫于2020年7月1日16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鑫龙大厦36-1,趁无人之机,入户盗窃被害人郭某某黑色vivo手机一部。随后在该大厦22-2,趁被害人吴某某熟睡之机,入户盗窃吴某某价值人民币3644元的黑色iPhone11手机一部。康鑫将盗得的两部手机在渝中区较场口一带销赃,获赃款1800元。

被告人康鑫于2020年7月5日18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30号10-13,趁被害人陈某某与家人在厨房做事背对门口之机,入户盗窃陈某某深蓝色华为手机一部和两个小包,包中有现金20元。康鑫将盗得的手机在渝中区较场口一带销赃获赃款380元。

被告人康鑫于2020年7月5日晚在本市南岸区学府大道被公安机关捉获。到案后,康鑫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郭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康鑫的供述和辩解;

4.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鑫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鑫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康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康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鑫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礼蠡

 2020年8月18日

附:1.被告人康鑫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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