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康钦华(曾用名康波),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1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乡**村**组**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6月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3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钦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2月1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廖跟东、许华英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康钦华携带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从四川省内江市来到重庆。当日下午17时20分许,康钦华在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号房间内,以5万元的价格将三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李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交易现场查获康钦华贩卖给李某某的三袋甲基苯丙胺,分别净重54.1克、39.83克、149.75克,同时还查获康钦华持有的另外一袋甲基苯丙胺,净重397.1克。经检验,上述查获的甲基苯丙胺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8.8%、78.4%、78.2%、78.7%。
被告人康钦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通话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蒋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康钦华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辨认等笔录:辨认、提取、封存、称重笔录等;7.视听资料:手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钦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640.7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康钦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刘 爽
检察官助理:袁流东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康钦华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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