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乡**村,2020年6月4日因盗窃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在唐县雹水村邮政银行西侧修桥的工地,盗窃脚手架卡子11袋。经唐县物价局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650元。
2020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康某某多次到位于唐县雹水村村北的煤场盗窃废铁、柴油机等财物。经唐县物价局认定,被盗物品价值8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康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仪飞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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