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三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康齐敏,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1196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经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齐敏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康齐敏,受犯罪嫌疑人冀某某(已于2018年3月6日被上网追逃,现正在抓捕中)雇佣,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从天津*甲有限公司,为天津*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6张,涉及虚开增值税税款总计1219783.25元,且涉及虚开的增值税税款已由天津*乙有限公司全部抵扣。
2017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康齐敏,受犯罪嫌疑人冀某某(已于2018年3月6日被上网追逃,现正在抓捕中)雇佣,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天津*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79张,涉及虚开增值税税款总计9766384.19元,且涉及虚开的增值税税款已由天津*丙有限公司全部抵扣。
被告人康齐敏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非法获利758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本案证人汪某某、孙某甲、孙某乙供述。
3、天津*甲有限公司为天津*乙有限公司、天津*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4、相关往来账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齐敏受冀某某指使,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天津*乙有限公司、天津*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10986167.4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齐敏系从犯,到案后坦白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五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明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红桥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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