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庹万权,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66********,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7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由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庹万权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庹万权未经批准擅自在会东县大崇镇包谷山村一组“窝窝地”(小地名)处,用射钉枪杀害疑似白腹锦鸡1只。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庹万祥所杀的疑似白腹锦鸡确为白腹锦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2.被告人庹万权在未取得持枪资格的情况下,非法持有3支疑似枪支,其中火药枪1把、射钉枪2把。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庹万权所持的3支疑似枪支均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杀伤力,均认定为枪支。
3.2019年9月6日,公安民警依法对庹万权家住宅进行搜查时在其宅内起获其非法储存的黑色粉末状疑似爆炸物3包。经称量,3包黑色粉末状的疑似爆炸物共计净重1607.47克。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送检的黑色粉末状可疑物均为黑火药,具有燃烧爆炸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说明、移送案件通知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周某某、庹某甲、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庹万权的供述与辩解;4.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痕迹)〔2019〕189号鉴定书、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No:WJ20191456、No:WJ20191457、No:WJ20191458检验报告、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2019〕动司鉴第2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提取、称量笔录、图及照片;6.提取、送检、称量、讯问等刻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庹万权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储存爆炸物(黑火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三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杀一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其行为依次对应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庹万权如实供述其全部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宗荣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