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庹先微,绰号“庹二”,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602******,土家族, 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因吸食毒品,2016年2月5日、2018年3月7日、2020年2月1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2012年4月27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2月17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5月18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3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1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远军,绰号“张毛”,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7608*******,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0年7月25日、2012年4月24日、2015年11月6日、2018年2月24日、2020年2月1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2017年2月17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5月8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3月13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 2020年1月3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1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建,绰号“脑膜炎”,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50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6年5月25日、2016年12月26日、2018年2月14日、2020年2月15日分别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因犯盗窃罪,2016年1月11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7月21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4月7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5月18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5月23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 2020年1月3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1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建、庹先微、秦远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周建、庹先微、秦远军三人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路东门巷子内,由庹先微、秦远军望风,周建实施扒窃,盗得被害人何某某一部VIVO手机。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720元人民币;
2.2020年2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周建、秦远军、庹先微三人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路新峰市场出口附近,由周建、秦远军望风,庹先微实施扒窃,盗得被害人宋某一部iphone8手机。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2240元人民币;
3.2020年2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周建、秦远军、庹先微三人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路老影视城楼下邮政银行附近,由周建、秦远军望风,庹先微实施扒窃,盗得被害人邱某某一部努比亚红魔MAR手机。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2240元人民币;
4.2020年2月9日13时许,被告人秦远军、庹先微两人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路茂隆市场出口附近,由庹先微望风,秦远军实施扒窃,盗得被害人杨某某一部华为mate20手机。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2080元人民币;
5.2020年2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秦远军、庹先微两人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益多超市门口,由秦远军望风,庹先微实施扒窃,盗得被害人向某某一部华为手机。
6.2020年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周建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茂隆市场中段靠近水果市场附近,盗得被害人向某某一部iPhone6plus玫瑰金手机。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720元人民币 ;
7.2020年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周建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新峰市场靠古庸路出口,盗得被害人石某某一部iPhonexs max手机。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5440元人民币 。
案发后,被告人周建、秦远军、庹先微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周建将iPhone6plus手机返还给了被害人向某某、iPhonexs max手机返还给了被害人石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2.证人陈桂文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建、秦远军、庹先微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案发现场方位图、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建、秦远军、庹先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秦远军、庹先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庹先微、周建、秦远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三被告人均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第一起至第五起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庹先微、周建、秦远军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庹先微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秦远军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琦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建、秦远军、庹先微羁押在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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