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庹某某,曾用名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万盛区,住重庆市万盛区**镇**村**村民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镇**村**号附**号**-**)。因 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7月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重庆市 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 万盛区,住重庆市万盛区**镇**村**村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3年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庹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9时许,庹某某伙同李某某窜至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平山老万代搅拌站附近的一个修建高速路桥墩的一个工地,趁工地无人看守之机,盗走工地上三四十根钢筋。
2019年11月上旬的一天早上6时许,庹某某伙同李某某窜至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平山老万代搅拌站附近的一个修建墩的一个工地,趁工地无人看守之机,盗走工地上三四十根钢筋。
2019年1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10时许,庹某某伙同李某某窜至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平山老万代搅拌站附近的一个修建墩的一个工地,趁工地无人看守之机,盗走工地上三四十根钢筋。
2019年11月上旬的一天早上5时许,庹某某伙同李某某窜至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平山老万代搅拌站附近的一个修建高速路桥墩的一个工地,趁工地无人看守之机,盗走工地上三四十根钢筋。
2019年1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12时许,庹某某伙同李某某窜至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民权村一个桥附近的修建高速路桥墩的工地,趁工地无人看守之机,盗走工地上钢筋。
2019年1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11 时许,庹某某伙同李某某窜至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民权村一个桥附近的修建高速路桥墩的工地,趁工地无人看守之机,盗走工地上钢筋。
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庹某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窜至重庆市万盛区青年镇更古苗湾过去一点公路边的一个岔路口,趁路边住户不察之机,盗走4只鸭子,2只鹅。
2019年10月底的一天上午11时许,庹某某窜至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新工区附近的一个翻新外墙的工地,趁工地无人看守之机,盗走工地上的扣件70个。
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李某某伙同万某某窜至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民权村,趁一住户不察之机,盗走鸡鸭等家禽。
2019年12月2日,庹某某在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支路步行街被抓获。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9日,李某某在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南桐大道被抓获。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石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庹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庹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庹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庹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庹某某、李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沛
检察官助理:刘永洪
附:
1.被告人庹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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