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庹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94号 

  被告人庹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县**镇**村**组**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房。2006年12月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6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庹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3时18分许,龙岗交警大队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龙岗区布吉******超市路段酒后开车。执勤民警赶赴现场,发现粤B3W***号牌小型汽车的驾驶员被告人庹某某有危险驾驶的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庹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8.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破案文书,查获经过,现场呼气检测结果、抽血告知书,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材料、驾驶资格,机动车信息,血样登记表、家属通知表,行车轨迹及截图,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庹某某供认不讳;3.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粤华大[2020]毒鉴字第0501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周边监控视频1盘,吹气、抽血视频1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宇连

                                               检察官助理 陈晓琳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