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叶检二部刑诉〔2019〕55号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庹某某以焦某某家位于叶县辛店乡南房庄碧良玉西岗承包的耕地多占自己家耕地为由,使用挖掘机将焦某某家承包的耕地挖了宽约五、六米,长一百五十米左右的深沟。
2019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庹某某以张某某家位于叶县辛店乡南房庄碧良玉西岗承包的耕地多占自己家耕地为由,使用挖掘机将张某某家承包的耕地部分挖为自家所有;
2019年3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庹某某以中电工程叶县新能源有限公司占用其耕地架设风力发电设备赔偿纠纷为由,为阻止工人施工,利用自制钢钉将施工方西北电建四公司安装队职工葛某某驾驶的东风牌SUV汽车左后轮扎破。
2019年4月3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庹某某以中电工程叶县新能源有限公司占用其耕地架设风力发电设备赔偿纠纷为由,为阻止工人施工,将中电工程叶县新能源有限公司三名职工堵在14号风机塔筒里面长达2个小时,为防止施工人员常某某离开,利用气针钥匙将常某某驾驶的哈弗H6汽车左后轮及其公司皮卡左前轮气针拔掉,致使该二轮胎无气。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焦某某、张某某、常某某、葛某某的陈述;
3.证人程某某、秦某某、张某甲、苗某某、杨某某、王某甲、李某某、丁某某、张某乙、王某乙等证言;
4.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庹某某二年内连续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庹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检察员:段安民
附:
1.被告人庹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