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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庹玉文盗窃罪、李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庹玉文,绰号庹幺,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土家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因犯故意伤害罪,1992年8月5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流氓罪,1995年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10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4月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3080219**********,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因犯抢劫罪,2003年12月11 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10月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庹玉文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8月7日、2020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8月21日、2020年1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庹玉文伙同被告人符启兵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饲料兽药销售点”,庹玉文用液压钳剪开屋后防盗窗,后两人爬窗进入邹某某店内,符启兵望风,庹玉文将被害人邹某某店内黄芙蓉王、精品白沙烟、白沙烟等香烟共十几包及300余元人民币盗走。盗窃的烟被两人全部吸食。盗窃的现金,庹玉文分得100余元人民币,符启兵分得200元人民币。

2.2020年3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庹玉文伙同符启兵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龙泉经营百货批发部”,庹玉文用撬棍撬开被害人刘某某的店面卷闸门,符启兵在外望风,庹玉文进入店内将和天下1条7包、黄芙蓉王18条、利群2条、芙蓉王领航5条、蓝芙蓉王3条、黄金叶2条、中华3条、白沙10条、玉溪2条、七匹狼1条、双喜4条共53条,槟榔8袋及现金1500元盗走。盗窃的现金,庹玉文分得800余元人民币,符启兵分得700元人民币。盗窃的烟,由庹玉文将黄芙蓉王18条、粗和天下1条7包、利群2条、芙蓉王领航5条、蓝芙蓉王3条、槟榔8袋交给被告人李某代为销售,李某将盗窃的烟销售获得8020元人民币,后给庹玉文人民币4000元。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各种香烟总价值为14091.2元人民币,被销赃的各种烟总价值为10024.2元;

3.2020年4月4日2时许,被告人庹玉文伙同符启兵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吉祥鸟”超市,符启兵望风,庹玉文将被害人秦某的店面卷闸门撬开后,庹玉文、符启兵两人进入店内将其店内的和天下、芙蓉王等香烟共115条盗走。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各种香烟总价值为28472元人民币。

被害人邹某某、刘某某、秦某的经济损失获得全部赔偿,并对被告人庹玉文、李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价格不予受理通知书、所盗香烟品种及价格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卷烟配送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检测报告、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秦某、邹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庹玉文、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频资料、电子数据:指认视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庹玉文、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庹玉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代为销售的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庹玉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理。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两被告人被动退赃、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庹玉文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琦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庹玉文羁押在张家界市看守所;李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是1777440***8;

2.案件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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