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Z354号
被告人庾某甲(曾用名庾某乙,绰号“某甲”、“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庾某丙(绰号“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庾某丁(绰号“某丁”),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庾某甲、庾某丙、庾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4日、15日凌晨,被告人庾某甲、庾某丙、庾某丁伙同同案人庾某戊(另案处理)、庾某己(另案处理)相互纠合、分工合作,先后在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白兔村宗盛庾公祠背后树林内及宗盛庾公祠内,以扑克牌打“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设赌,平均每晚聚集二十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水获利平分,共累计抽头渔利人民币7000多元。2月15日凌晨,公安民警对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白兔村宗盛庾公祠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庾某丙等20名参赌人员,并缴获赌资若干及扑克牌一副。
2020年2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庾某丁在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3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庾某甲到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鳌头派出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庾某甲、庾某丙、庾某丁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庾某甲、庾某丙、庾某丁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庾某甲、庾某丙、庾某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庾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庾某丙、庾某丁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婉如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庾某甲、庾某丙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被告人庾某丁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3份,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扣押的赌资100元,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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