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京山市,住湖北省京山市**镇**路**村**号**。曾因犯协助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协助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庾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庾某某于2019年2月下旬,与杨某甲、刘某甲、雷某某(均已判刑) 等人受他人雇佣,在本市江汉区**街**号锦江之星酒店协助组织卖淫。被告人庾某某使用微信昵称“虞姬”,通过微信安排上钟卖淫女名单、房间号、卖淫服务价格。2019年3月5日21时许,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杨某甲、刘某甲、雷某某、卖淫女周某某、王某甲、万某某、鲁某某,刘某乙、王某乙、宋某某及嫖客杨某乙、朱某某。被告人庾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房卡的照片;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手机便签的照片、通话记录、锦江之星武汉**大道**地铁站酒店旅客住宿登记单及系统截图、锦江之星武汉**大道**地铁站酒店3月排班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杨某甲、刘某甲、雷某某、周某某、王某甲、万某某、鲁某某,刘某乙、王某乙、宋某某、杨某乙、朱某某、金某某、陈某某、蔡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庾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袁一鸣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庾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