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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庾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367号 

被告人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镇**路**巷**号。2019年4月25日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九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6时许,被告人庾某某无证、醉酒(经鉴定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88.80mg/100ml)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环城路万江区严屋路段辅道,车辆与路边石头发生碰撞,造成庾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庾某某昏迷,群众报案,庾被送往医院治疗。当日下午,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庾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庾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庾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秀敏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庾某某被我院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1710****。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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