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庾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现住武冈市**镇**市场。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0点钟左右,被告人庾某甲与被害人唐某某因做生意争顾客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庾某甲拿扫帚冲至唐某某店里打唐某某,唐某某拿塑料凳进行击挡。庾某甲将唐某某手中的塑料凳打落后,继续拿扫帚棍打唐某某,唐某某的手因此受伤。唐某某的妻子王某某来帮唐某某时也被庾某甲打到手。经都梁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的损伤主要为左手手背软组织挫伤,左手第3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王某某的损伤主要为右手中指末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庾某甲被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被告人及其家属诚心赔偿, 并暂押六万元在武冈市公安局湾头桥派出所,用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影像报告单、住院资料、收条、扫帚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付某某、庾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唐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庾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庾某甲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庾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675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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