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0505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镇**村**队**号。被告人庾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犯容留吸毒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019年7月28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庾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皖E*****号小轿车,沿马鞍山市南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交警南山中队路段,与方某甲驾驶的皖E*****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方某甲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将庾某某查查获。经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庾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266.5mg/100ml。
被告人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方某甲、方某乙、何静的证言;
3.被告人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检查报告;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庾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庾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宝强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镇**村**队**号;
2.案卷材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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