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庾桂明,绰号“呐呐、矮子”,男,1984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办事处**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柏清,曾用名唐王德,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8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2001********,汉族,初中文化,武冈市***艺术学校跆拳道教练,群众、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庾桂明、唐柏清、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庾桂明、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窜至洞口县,庾桂明用自己身份信息从**汽车服务公司租来一台黑色凯美瑞小车(车牌湘E*****),当天即将该车开回武冈。次日,被告人庾桂明、唐柏清约张某某在武冈**世纪酒店见面,庾桂明假冒为车主欧阳某某,并用伪造的车主信息证件将该车抵押给张某某,骗得4万元。
2.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庾桂明、唐柏清窜至贵州省贵阳市**千行汽车租赁公司,以庾桂明身份信息租得一台银色福特蒙迪欧小车(车牌贵A*****),两人将车开回武冈,后通过被告人钟某某联系到**汽车服务公司,1月8日,庾桂明假冒成车主李某甲,并用伪造的车主信息证件将该车转让给许某某,骗得3万元。
3.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庾桂明、唐柏清、钟某某窜至贵州省贵阳市,庾桂明用自己身份信息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一台黑色大众帕萨特小车(车牌为贵A*****),三人当天就将车开回武冈。次日,庾桂明、唐柏清、钟某某、“某某”等人将车开到湾头桥**车行美容中心,庾桂明假冒为车主吴某某,并用伪造的车主信息证件将该车质押给顺发车行的刘某某,骗得3万元。
4.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庾桂明、唐柏清、钟某某窜至贵州省凯里市“凯里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庾桂明的身份信息办理租车手续租赁一辆起亚智跑越野车(车牌为贵*****),三人驾乘该车回到湖南。次日,庾桂明、唐柏清、钟某某三人驾驶该车到新宁县“金利二手车行”,庾桂明假扮车主杨某某,用伪造的车主身份证件将该车抵押该车行老板雷某甲,骗得2万元。
5.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庾桂明、唐柏清、钟某某窜至贵州省凯里市宁波路**车行,以庾桂明的身份信息办理租车手续租赁了一辆白色斯柯达小车(车牌号为贵HL****),三人再驾乘返回到武冈。2020年1月16日,庾桂明、唐柏清、邓某某(另案处理)三人驾驶该车再到新宁“金利二手车行”,邓某某假扮车主李某乙,用伪造的车主身份证件将该车抵押给车行老板雷某甲,骗得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说明、 汽车租赁合同、车辆转让或抵押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记录、视频监控截图等书证;被害人张某某、许某某、刘某某、雷某甲、欧阳志勇、吴某某、雷某乙、李某甲、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庾桂明、唐柏清、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乙、蒋某某的证言;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庾桂明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唐柏清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庾桂明、唐柏清、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庾桂明、唐柏清、钟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钟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被告人庾桂明、唐柏清、钟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庾桂明、唐柏清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393****、15576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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