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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廉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廉*,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汉族,高中毕业,个体户,住新野县****。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罚金1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廉*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廉*以其位于新野县溧河铺镇的一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向新野县**公司借款15万元,约定每三个月一结息。到2013年底时,被告人廉*已无力偿还本结息。

2015年6月,经被告人廉*和新野县**公司结算,拖欠**公司本金和利息共25万元,以此为基础双方又签订了一份25万元的借款合同,同时被告人廉*伪造了一个原抵押土地证书上的自有房产的房权证书(房权证号码LH00980)交给**公司作为补充抵押。

后经查明,被告人廉*因向新野县溧河铺镇信用社贷款已于2012年12月将涉案房产(房权证号码**)抵押给该信用社。截止目前,该证书原件仍保存于新野县溧河铺镇信用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廉*故意非法制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廉*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孙远远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廉*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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