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791号
被告人廉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镇**村**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9日20时45分许,廉某某醉酒(经检验,廉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48.09mg/100ml)驾驶粤SY****号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道滘镇粤晖路道滘公安分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扣押证件、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廉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廉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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