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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廉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诉 书

济检公一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廉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9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微山县**村**号。2019年5月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廉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微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8月30日以被告人廉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承办本案检察人员已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9月30日提请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廉某甲与被害人廉某乙均是微山县**镇**村村民,且二人为堂兄弟关系。

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廉某甲的母亲徐某某与被害人廉某乙的母亲钟某某在照看孩子过程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廉某甲与钟某某发生厮打,廉某甲的妻子马某某在劝架过程中不慎将廉某甲拉倒,二人摔倒在地,致使马某某鼻梁骨折,廉某甲认为马某某受伤因钟某某导致,对廉某乙一家怀恨在心。

2019年5月1日,被告人廉某甲使用扩音喇叭录制辱骂被害人廉某乙家的录音并反复播放,双方矛盾加剧。当日晚8时左右,廉某甲再次骑电动三轮车用扩音喇叭到廉某乙家门口辱骂,廉某乙不堪辱骂,持菜刀出门砍砸电动三轮车右挡风玻璃后持刀砍切驾驶座上的廉某甲,钟某某拿扫帚出家门拍打电动三轮车,被害人廉某丙也随后出门。被告人廉某甲的哥哥廉某丁见状跑过来飞踹正持刀砍切的廉某乙,廉某甲的父亲廉某戊亦随后到现场加入斗殴,并将钟某某打倒在地。双方打斗过程中,廉某甲从电动三轮车上拿出内装汽油的塑料桶,先将汽油泼到廉某丙身上,后泼到厮打在一起的廉某乙和廉某丁身上,廉某甲掏出打火机靠近廉某乙并点燃,廉某乙和廉某丁瞬间被引燃,廉某丙身上的汽油也被引燃,后三人身上的火被现场群众扑灭。案发后,马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三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救治。5月24日,被害人廉某丁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廉某丁因全身多处特重度烧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害人廉某乙的损伤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廉某丙的损伤为轻微伤。

2019年5月2日被告人廉某甲到微山县公安局欢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等物证;2.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马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廉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廉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洪志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廉某甲现羁押在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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