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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廉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廉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广西浦北县人,住广西浦北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浦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廉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12月17日至2020年1月1日,被告人廉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廉某甲、廉某乙、周某丙、杨某丁、黎某某砍伐了其向黎某某购买的位于广西浦北县**镇**村**屋**岭(**村委*班**.1小班)的马尾松、椎木,并安排唐某戊驾驶三轮车将所砍伐的林木运输到**村的路边堆放。经鉴定,被伐林木的总蓄积量为29.64立方米。

经浦北县森林公安局寨圩派出所电话通知,被告人廉某某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4月21日到浦北县森林公安局寨圩派出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涉案马尾松、椎木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黎某某、廉某甲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廉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廉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庆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 被告人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浦北县**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373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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