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廉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德惠市惠发街道**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下旬某日下午,被告人廉某某到本市粮食车队家属楼2单元502室的朋友金某某家帮忙收拾屋子时,将金某某母亲徐某某存放在家中卧室衣柜抽屉内的一条黄金项链和一个黄金手镯盗走后销售。后被被害人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廉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174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 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廉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清
(院印)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 被告人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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