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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廉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单元**号)。2019年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廉某某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害人朱某某的住处,趁朱某某睡着之机,从朱某某支付宝账户中的蚂蚁借呗分两次借出6000元、4500元到朱某某支付宝账户余额,并使用朱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分别将该6000元、4500元先后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中,共计人民币1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赵某某、魏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田

2019年5月24日

附:1.被告人廉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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