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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廉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廉某某(乳名: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4********,汉族,文盲,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号。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廉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到平邑县**街道**村**饭店盗窃空调外机,涉案价值两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静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廉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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