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18〕586号
被告人廉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91********,汉族,本科,系苏州工业园区**外包公司务工人员,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路**大学集体宿舍。被告人廉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廉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廉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18年7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廉某某步行经过苏州工业园区**路**店,通过翻找店主李某某放置于店门口桌子上的长裤口袋,窃取口袋内钱包里的现金人民币312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经追缴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照片);
2.书证:个人身份信息等;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被告人廉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红光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廉某某(联系电话:1771556****)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路**大学集体宿舍;保证人:邵某某,联系电话:1391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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