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廉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5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组**号,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廉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山东竞芝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平邑县**镇分公司(以下简称:信合同城**分公司)于2015年1月成立,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原负责人李某某。该公司成立后,李某某找到原为信贷员的被告人廉某某、王某某担任信合同城的理财师,向社会大众吸收存款。2015年12月份,李某某转行干运输之后,廉某某接管了该公司。自2015年12月份以来,信合同城铜石分公司负责人廉某某以“信合同城”的名义,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平邑县**镇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大众吸收存款,承诺年息6-8厘不等,随时存取,存款有保障无风险。截至2019年10月份,信合同城**分公司共有吸收的5183922.73元存款不能兑付,涉及存款人员10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吸收存款明细表、工商登记信息等书证;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证人胡某某、刘某某证言;被告人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廉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学民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廉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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