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廉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乡**屯,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小区,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廉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廉某甲接受其胞弟廉某乙(已起诉)等人将集资诈骗的赃款多次通过银行转账转至其银行卡内,累计数额815870元。被告人廉某甲将银行账户收到的钱多次提现并用于个人支出消费。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廉某甲退赔30万元至冀中公安局对公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受理案件登记、办案说明、银行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廉某乙、廉某丙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廉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廉某甲协助其胞弟廉某乙多次转移与其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廉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建新
检察官助理:韩枭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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