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廉某甲,小名“**”,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乡***村***号,现住迁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10日,因涉嫌犯有赌博罪,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由迁安市公安局变更取保候审。2020年3月21日,由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全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住迁安市***乡***村*号。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犯有赌博罪,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由迁安市公安局变更取保候审。2020年3月21日,由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甲,小名“**”,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住迁安市***乡***村***号。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犯有赌博罪,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由迁安市公安局变更取保候审。2020年3月21日,由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廉某甲、全某甲、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初期间,被告人廉某甲、全某甲、宋某甲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迁安市闫家店乡李姑店村唐某某、孔某某家,六股道村被告人廉某甲家,提岭寨村宋某乙、张某甲家,大崔庄镇三岭村李某甲家等地点,多次组织郭某甲、郭某乙、张某甲等十余人进行聚众赌博。在赌博过程中,采取使用扑克牌以“推牛牛”、“推大扒”的赌博方式进行,并在赌场上抽头渔利。被告人廉某甲、全某甲、宋某甲共从赌博活动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5000余元。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廉某甲被传唤到案,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全某甲、宋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孔某某、宋某乙、张某乙、李某甲、郭某甲、郭某乙、张某甲、李某乙、滕某某、全某乙、吴某某、穆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廉某乙 、刘某乙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廉某甲、全某甲、宋某甲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廉某甲、全某甲、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廉某甲、全某甲、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玉军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廉某甲现住迁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全某甲现住迁安市*乡*村*号。
被告人宋某甲现住迁安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0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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