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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业富盗窃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廖业富,绰号廖幺娃,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7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住四川省绵阳市**镇**街**号附**号。曾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9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10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6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6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本案前次盗窃2019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梓潼县看守所。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业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9时许,被告人廖业富在绵阳市涪城区兴盛街菜市场路段,趁被害人徐某某(女,57岁)不备,扒窃其外衣口袋内银色苹果牌6S plus手机1部,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挡获并报警。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廖业富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业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业富因盗窃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廖业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廖业富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之平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廖业富现羁押于四川省梓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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