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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东春盗窃案)_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东春,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3年8月15日被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9日被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10月24日被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东春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廖东春碰见了曾被一起羁押的罗某甲(未到案)。因缺钱使用,被告人廖东春提出前往西充县城盗窃电瓶车,贩卖电瓶的想法,罗某甲表示同意。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廖东春与罗某甲一起乘公交车前往西充县城,伺机寻找作案目标。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廖东春与罗某甲窜至西充县晋城镇南田路县财政局对面巷道处,由罗某甲望风,被告人廖东春剪线、搭火,共同将被害人罗某乙的一辆72V“都市风”牌电瓶车盗走。凌晨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廖东春与罗某甲窜至西充县常林乡新华村**号,用同样的方法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嘉陵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凌晨2时40分左右,被告人廖东春又窜至西充县常林乡大田坝村一组小区内,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安达牌电瓶车盗走。经西充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三辆电瓶车价值共计50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东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东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电瓶车共计三辆,价值50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东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东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东春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波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西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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