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1〕Z23号
被告人廖乃富,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7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乃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乃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16时12分许,被告人廖乃富在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桐君阁大药房门外路边停车位附近,使用电子干扰器干扰被害人王某某锁车,待王某某离开后,拉开车门进入其车内盗走一台价值人民币2700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苹果Ipad mini5平板电脑及800余元现金。王某某被盗后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0年11月13日在重庆市江北区抓获廖乃富,追回被盗的两台电脑(已发还)。案发后,廖乃富退赔王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购买凭据、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乃富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
6.监控视频;
7.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乃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乃富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共计人民币55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乃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乃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乃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凌燕
检察官助理 唐龙辉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廖乃富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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