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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伟亮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廖伟亮,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1322199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乡**村**号。被告人廖伟亮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伟亮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廖伟亮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廖伟亮,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廖伟亮伙同廖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网络诱骗被害人偿还贷款为由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虚假“备注出错、重新转账”等方式诈骗多名被害人,后由被告人廖伟亮明知诈骗犯罪帮忙提供其自己及何某甲、李某某、何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的微信、支付宝个人转账二维码进行诈骗收款,诈骗被害人黎某某、邹某某、胡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7日,被告人廖伟亮伙同廖某甲等人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6029.4元、白某某人民币12078.8 元、韩某某人民币6029.4元、文某某人民币3014.7 元、李状人民币560 元、微信账号“c****”人民币3014.7 元。

2、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廖伟亮伙同廖某甲等人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300 元、翁某某人民币1270.32 元。

3、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廖伟亮伙同廖某甲等人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1647.22 元、王某某人民币1326.42 元、陆某某人民币1251 元、陶某某人民币410 元、文某某人民币3490.35 元、廖伟亮人民币2742.03 元、郭某某人民币1134.44 元。

4、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廖伟亮伙同廖某甲、何某甲等人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黎某某人民币16800 元、王某某人民币843.7 元、朱某某人民币3014.7 元。

5、2019 年7月14日,被告人廖伟亮伙同廖某甲、何某甲等人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4500 元、微信账号“t**** ”人民币3212.8 元、微信账号“g****”人民币2000 元、微信账号“x****”人民币1606.4 元、微信账号“b****”人民币1607 元等人共计14720.34(另有被害人1794.14元)。

6、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廖伟亮伙同廖某甲、何某甲等人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919元。

7、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廖伟亮伙同廖某甲、何某甲、李某某等人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017.2元;同时被告人廖伟亮伙同廖某甲、何某甲等人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人民币9016元;

8、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廖伟亮伙同廖某甲、何某甲、李某某等人使用上述手段骗取李某某人民币3940 元、丁某某人民币2000 元、岳某某人民币5000 元、孙某某人民币2500元;同时被告人廖伟亮伙同廖某甲、何某甲等人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人民币9844元;

9、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廖伟亮伙同廖某甲、何某甲、何某乙等人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958.7元、包某某人民币2686.67 元。

10、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廖伟亮伙同廖某甲、何某甲、何某乙等人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梅某某人民币14445 元、微信账号“l****”人民币5780 元、微信账号“l****”人民币18084元。

11、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廖伟亮伙同廖某甲、何某甲等人使用上述手段骗取微信账号“w****”人民币2000 元。

12、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廖伟亮伙同廖某甲、何某甲、何某乙等人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880 元、吴某某人民币2014 元、凌某某人民币7760 元。

13、2019年9月1日,被告人廖伟亮伙同廖某甲、何某甲等人使用上述手段骗取微信账号“z****”人民币1138.09 元、微信账号“F****”人民币9000 元。

被告人廖伟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2.证人何某甲、李某某、何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黎某某、邹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廖伟亮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伟亮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伟亮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伟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雪生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廖伟亮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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