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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伟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475号

被告人廖伟,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 年1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 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 年8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 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6月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3时许,被告人廖伟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杨路东河科苑负一楼停车库,盗窃被害人温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牌照号为渝D7****的白色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后销赃获利人民币1400元。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监控视频截图、微信聊天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伟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书》;

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廖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廖伟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志华

检察官助理  陈  楠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廖伟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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