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廖佳 ,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桃源县人,家住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村**组,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控制,同年12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初,时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的被告人廖佳,在得知被害人胡某某有购房意向后,便向胡某某介绍购买海口市**小区房产。胡某某于2018年4月5日与廖佳前往看房后,决定购买海口市**小区**号楼**房,并当即向该小区房产开发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转账5万元作为定金。后因胡某某短时间无法凑齐房款,便让廖佳帮忙沟通宽限交钱时间,以便凑钱购买该房,廖佳便向胡某某虚构其能帮忙处理购房事宜骗取胡某某的信任。为获取胡某某信任并拖延时间,廖佳还于2018年5月28日伪造**公司印章并将该印章加盖在其伪造的认购协议书上,与胡某某签订海口市**小区**号楼**房的认购协议。2018年4月至6月期间,廖佳以帮忙购房为由,多次要求胡某某向其转款。胡某某陆续在海口市龙华区**房产公司、海口市琼山区**里**号等地通过现金和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廖佳支付共计人民币54万余元。廖佳拿到胡某某钱款后,即向胡某某出具加盖有**公司印章的收据,但其既未帮胡某某处理购房事宜,也未将其个人收取的购房款存放到**公司账户中,而是将胡某某支付的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廖佳为逃避胡某某的追索而潜逃至外地。案发前,廖佳退还胡某某人民币1.7万元。2019年11月21日,廖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转账记录凭证、收据、购房协议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佳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佳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一敏
书 记 员:陈彦琳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廖佳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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