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廖俊强,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8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村**组**号,住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5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俊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廖俊强在什邡市马井镇玉马村五棵树路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获毒资人民币200元。
2.2020年5、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廖俊强在什邡市马井镇玉马村五棵树路口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克,获毒资人民币200元。
3.2020年5、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廖俊强在什邡市马井镇玉马村的五棵树路口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克,获毒资人民币200元。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廖俊强被什邡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廖俊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俊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俊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俊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俊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俊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毅
检察官助理 王梅静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廖俊强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材料四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